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邵阳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恒星置业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定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运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邵阳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邵阳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本案应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邵阳恒星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