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谢美娜与廖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娜,廖献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6472号原告:谢美娜,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献全,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原告谢美娜与被告廖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美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献全本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日,被告廖献全向原告谢美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廖献全今借到谢美娜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1%月计,每月5号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4年10月1号至2015年9月30号止。被告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谢美娜提供如下证据: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及约定利息按每月1%计算。廖献全未作答辩,也无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日,廖献全向谢美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廖献全今借到谢美娜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1%月计,每月5号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4年10月1号至2015年9月30号止。后廖献全没有向谢美娜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谢美娜与廖献全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期内利率,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廖献全应当按约定向谢美娜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逾期,应当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谢美娜请求廖献全归还借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谢美娜请求廖献全归还借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廖献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献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谢美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廖献全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