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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2民初字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字647号原告:刘某某,女,47岁。被告:陈某某,男,47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刘孝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和解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母洪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