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梁益武与周维红、潘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益武,周维红,潘明忠,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62-3号申请执行人:梁益武,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周维红,男,1965年9月7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明忠,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法定代表人:史永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益武与被执行人周维红、潘明忠、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史国俊自愿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且因被执行人周维红、潘明忠、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史国俊(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史国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益武履行本案债款本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