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美江兴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江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104号原告: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会子湾村223号。法定代表人:余仁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美江兴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968号枫亭花园(紫菘·枫林上城)。法定代表人:贾云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江兴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武汉天龙银河灯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负担。审判员 向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