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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倪青松与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政府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青松,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225号原告倪青松,男。委托代理人张秀国、张贤,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家栋,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化全,男,莱西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青松与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莱西市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国,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坚夫,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化全、于坚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青松诉称,2015年9月13日晚上约六点半左右,原告沿莱西市月湖公园北岸由西往东走,走到世界休闲体育大会龙舟赛赛场搭建的钢管防护栏旁边时,因搭建的防护栏突然倒塌,砸到原告的右脚,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打了110报警,由青岛路派出所出警并通知了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随后120把原告送到了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第二跖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7天,住院费用由被告结算。出院后,经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是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的举办方及管理责任方,应对大会所有设施的安全负责。被告在月湖公园北岸世界休闲体育大会龙舟赛赛场搭建的钢管防护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而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多次去市政府三楼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要求赔偿损失处理事故,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元、误工费24428.56元(53715元÷365天×166天)、护理费8388.12元(53715元÷365天×57天)、伙食补助费540元(20元×27天)、伤残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2596.3元(11127元×7年×10%÷3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62元,共计123564.9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清楚。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应赔偿。围栏不是组委会搭设的。本案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口头补充辩称,一、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果原告受到的伤害是由于防护栏倒塌所致,应当由防护栏的搭建方根据事实承担责任,而不能由答辩人承担责任。四、原告作为成年人经过正在拆卸的钢管防护栏,自己应当尽到注��义务,原告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受到伤害,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系诉讼主体错误,敬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同时口头补充辩称意见同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晚上18时30分许,原告沿莱西市月湖公园北岸由西向东徒步行走至世界休闲体育大会龙舟赛赛场钢管防护栏旁边时,防护栏突然倒塌,导致原告等人受伤。原告于当晚19时30分许被送到莱西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外伤,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足第二跖骨粉碎性骨折;2、××;3、××;4、脑血栓后遗症。原告住院治疗27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等,住院医疗费为11798.56元,原告未予结算,被告也未垫付。2016年2月25日,原告自行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情况进行鉴定,并支付检查费55元。2016年2月29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倪青松的损伤程度为10级伤残,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庭审中,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对原告的用药、误工、护理有异议,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6年8月26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倪青松右足部伤后误工时间为4个月。2、倪青松右足部伤出院后需1人护理1个月。3、倪青松的医疗费的审查详见分析说明。关于原告的用药情况,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为:经复核被鉴定人的住院医嘱及用药明细,其中消渴丸24.5元、辛伐他汀咀嚼片41.959元、兰索拉唑50.5元、复方甘露醇注射液121.2元、络活喜28.397元、坎地沙坦酯片26.16元、阿司匹林肠溶片12.831元、氯吡格雷片119.13元系治疗其原有××的药物,因本次外伤引起的情绪变化及伤后的创伤性应激反应,××的病情,××的关系给予适当认定。余医疗费符合本次外伤治疗原则。另查明,原告自1999年10月18日起由莱西市日庄镇某村迁入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334号居住至今。原告之父倪丕昌,生于1943年6月17日,共有3个子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病案、门诊发票、费用明细、收据、鉴定费收据、鉴定意见书、休息及陪护证明、村委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交通费单据,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是肇事防护栏的管理人,并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所管理的防护栏倒塌致伤原告,因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并非发生事故场所防护栏的的管理人和施工人,故该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辩称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称应当由防护栏的搭建方根据事实承担责任的主张,因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是休闲体育大会的组织者,涉案防护栏是休闲���育大会的设施之一,故原告请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有据,且原告不申请追加防护栏的搭建方为被告,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申请追加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主张,因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虽然原告的用药存在部分与治疗外伤无关的用药,因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医疗费,且对原告的医疗费双方均未支付给治疗医院,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损伤程度,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110元医疗费,其中有45元的坐便器费用和5元的尿壶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主张的误工费24428.56元(53715元÷365天×166天),根据鉴定意见倪青松右足部伤后误工时间为4个月,因此,其误工费应为17659.73元(53715元÷365天×120天)。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8388.12元(53715元÷365天×57天)、伙食补助费540元(20元×27天)、伤残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2596.3元(11127元×7年×10%÷3人)、交通费1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5元、护理费838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残疾赔偿金80740元、误工费17659.7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96.3元、交通费162元,共计110141.15元,应由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予以赔偿。同时,该组委会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赔偿原告倪青松经济损失110141.15元。二、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赔偿原告倪青松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倪青松对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4371元,由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张翠珍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