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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文正伟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正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11号罪犯文正伟,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正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文正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文正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文正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文正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正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