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鹏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40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00-2号。负责人秦刚,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所诉事由双方已自行协调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焦琰茹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