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广琼与李亚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广琼,李亚锋,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蔡广琼,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潘驰云、李土富,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亚锋,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张国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区。申请执行人蔡广琼与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偿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蔡广琼,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