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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某),男,回族,1996年3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安徽省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为非法获取财物,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绅客宾馆6楼电梯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女性内衣共十一次。被告人马某利用窃得内衣满足生理需求,后将窃得内衣抛弃在世纪广场一垃圾桶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1件;2、2016年6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王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2件;3、2016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王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3件;4、2016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2件;5、2016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2件;6、2016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2件;7、2016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3件;8、2016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3件;9、2016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2件;10、2016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3件;11、2016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芜湖县湾沚镇蓝领公寓电梯门前,窃取被害人章某、张某、丁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共3件。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章某损失1000元、被害人张某损失1000元、王某损失250元、丁某损失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某、张某、王某、丁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说明、收条、领条、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物证:黑色外套(刑事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认罪、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应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品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