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韩军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军,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韩军,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4)伊法执字第688号执行裁定书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韩军独资的(变更前为鄂尔多斯市天尊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聚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30万元工程款,现因申请人李林平与被执行人韩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林平申请人解除对该款项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军独资的(变更前为鄂尔多斯市天尊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聚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30万元工程款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秦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