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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金与刘李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刘李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民特11号申请人李金,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李菊,农民。2016年7月4日,申请人李金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妹李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十二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菊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李菊,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龙场村11组(原水井村三组)。身份证号码为:××,系申请人李金之胞妹。2003年1月1日,李菊丈夫陈杭生死亡,李菊于2004年1月3日生育一女孩陈胜男,三个月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7日在《法制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李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菊失踪两年以上的事实,有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及公安派出所书面证明为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菊的利害关系人李金申请宣告李菊为失踪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菊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华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