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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字第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法勇与李国会、曾朝荣、筠连县腾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法勇,李国会,曾朝荣,筠连县腾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字第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法勇,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国会,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曾朝荣,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筠连县腾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坎乡红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国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法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会、曾朝荣、筠连县腾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会所有的轻型货车一辆、小型轿车二辆,但因上述三辆车均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另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筠连县腾龙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鸡场三间、蛋鸡7000余只、喂鸡设备十二套。期间,申请执行人韩法勇自愿提出让被执行人李国会、曾朝荣、筠连县腾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10月12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