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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李玉存、郑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66号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玉存,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郑大华,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孙莲莲,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李凤英与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后为8835元,由原告李凤英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