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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宏伟与刘进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伟,刘进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526号原告:于宏伟。被告:刘进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伟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员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