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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金英、付磊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金英,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784号申请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被执行人代金英,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付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代金英、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金英、付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代金英、付磊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