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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迎辉与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迎辉,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杜迎辉,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赵克。申请执行人杜迎辉与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6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迎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4728.22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缴纳执行费96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存款71689.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