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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素真与王怀振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真,王怀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494号申请人:王素真,女,195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王怀振,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王素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怀振驾驶的豫J×××××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怀振驾驶的豫J×××××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仲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