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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夏建兵与刘文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兵,刘文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025号原告:夏建兵。被告:刘文哲。原告夏建兵诉被告刘文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夏建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建兵撤回对被告刘文哲起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兵撤回对被告刘文哲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夏建兵承担。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占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