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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轩冯某,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饶阳县。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崔腾飞崔某,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3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饶阳县。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耿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崔腾飞崔某与深州市官屯村村民李某在饶阳县文化中心广场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后被告人冯轩冯某驾驶黑色科鲁兹冀T×××××号轿车带着崔腾飞崔某追逐李某驾驶的冀T×××××东风标致轿车,先后两次强行冲撞李某所乘坐的东风标致轿车并将汽车撞坏。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44元。案发后,被告人崔腾飞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6)第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车辆照片,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崔腾飞崔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冯轩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亦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从轻处罚,且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冯轩冯某、崔腾飞崔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轩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腾飞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晓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