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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家仁与周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仁,周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唐家仁,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637。被执行人周北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家仁与被执行人周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03执7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