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志欣与何营、庄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欣,何营,庄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欣。被执行人何营。被执行人庄圣军。申请执行人杨志欣与被执行人何营、庄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