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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志欣与何营、庄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欣,何营,庄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欣。被执行人何营。被执行人庄圣军。申请执行人杨志欣与被执行人何营、庄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