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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2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宗芝与任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芝,任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2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宗芝,女,1977年5月9日出生,藏族。被执行人:任彦,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本院在执行王宗芝与任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彦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川安顺分理处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彦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川安顺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