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2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宗芝与任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芝,任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2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宗芝,女,1977年5月9日出生,藏族。被执行人:任彦,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本院在执行王宗芝与任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彦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川安顺分理处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彦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川安顺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