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费海坤、费正伟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4165号原告:费海坤。原告:费正伟。原告:费正枝。上诉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雯,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诉被告林文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撤回对被告林文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海坤、费正伟、费正枝负担。审判员 杨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