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锡锦、王华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锡锦,王华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锡锦,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王华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叶锡锦预谋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的诈骗短信后,于每日人民币200元雇佣被告人王华强负责驾驶汽车用于沿途发送诈骗信息。同月10日10时许,叶锡锦、王华强经预谋后,由王负责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闽C666**号小汽车,叶负责操作“伪基站”设备,分别在本区北峰、津淮街、泉秀街、鲤城区等地冒充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手机银行补录验证”的诈骗短信。同日,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上述地段接收到上述“伪基站”设备发送的短信后,分别被骗走人民币6700元、1100元。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鲤城区新门街与新华南路交叉路口附近将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抓获,当场查获用于发送诈骗短信的伪基站设备一台、手机三部。经检测,查获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共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23361条。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的信息记录截图,证人谢嘉鑫、孙华平的证言,涉案汽车租赁合同及汽车行驶轨迹,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截图、二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发送诈骗短信的方式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锡锦在共同犯罪负责发送诈骗短信,其行为系积极、主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华强受雇于叶锡锦,负责驾驶汽车,以便于被告人叶锡锦沿途发送诈骗短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王华强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锡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人民币6700元、1100元;四、没收被告人叶锡锦、王华强的作案工具伪机站设备一台、手机三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芳人民陪审员 邱佩华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玉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