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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兴路、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兴路,邱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397号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苑1幢底层8号。法定代表人:廖举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元春。被告:吕兴路,男,生于1986年1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邱燕,女,生于1989年1月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兴路、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兴路、邱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