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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许后林与黄枚英、徐长怀(系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后林,黄枚英,徐长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许后林。被执行人黄枚英。被执行人徐长怀(系被执行人黄枚英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后林与被执行人黄枚英、徐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枚英、徐长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后林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1440元,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余下部分已订立履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春兰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