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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兴与被执行人罗淑艳、郑淑媛、厦门光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兴,罗淑艳,郑淑媛,厦门光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兴,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军,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淑艳,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郑淑媛,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光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美三路99号(2#厂房)二层之二。法定代表人谈有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建兴与被执行人罗淑艳、郑淑媛、厦门光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799.64元,拍卖郑淑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136号601室房产分的执行款224887元,冻结被执行人郑淑媛名下闽D×××××号、厦门光友电器设备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光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莲美三路99号(办公楼,2、3#厂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0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