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绍波与被申请人刘高庆、宋清华、宁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绍波,刘高庆,宋清华,宁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198-1号申请人:原绍波,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刘高庆,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宋清华,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宁学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原绍波与被申请人刘高庆、宋清华、宁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绍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高庆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申请人宋清华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申请人宁学东的银行账户存款2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原绍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高庆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申请人宋清华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申请人宁学东的银行账户存款2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原绍波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