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爱云、史建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爱云,史建光,太原市小店区晋丰伟业物资贸易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46号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56号太原市服装鞋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常爱云,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史建光,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晋丰伟业物资贸易部,住所地许西物产钢材市场。经营者:常爱云。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常爱云在农行长风街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62×××17)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爱云在农行长风街分理处银行存款(账号:62×××17)一百零三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