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沈伟疆、徐新安与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疆,徐新安,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301民初1355号原告:沈伟疆,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众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徐新安,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住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负责人:刘锦霞,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托里县。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疆、徐新安与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疆、徐新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伟疆、徐新安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疆、徐新安撤回对被告托里县运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杜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邹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