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叶强与陆静、潘赤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静,潘赤坤,叶强,余丽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静。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赤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丽慧。上诉人陆静、潘赤坤因与被上诉人叶强、余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静、潘赤坤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均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静、潘赤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