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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墈村球场西三巷2号1510。法定代表人:胡文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晓红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书 记 员  赵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