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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邰立军与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立军,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邰立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证件号码413024197207184815。委托代理人张启霞,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天松,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学校,地址潢川县桃林铺镇。法定代表人邓道河。委托代理人孙保龙,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承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在执行孙邰立军申请执行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学校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