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波诉幕孝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幕孝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501号原告吴波,男,汉族。被告幕孝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幕孝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呼 布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