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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波诉幕孝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幕孝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501号原告吴波,男,汉族。被告幕孝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幕孝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呼 布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