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明丽与被告唐伟腾、廖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丽,唐伟腾,廖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民初1486号原告:明丽,女,生于1976年9月25日,汉族,住德阳市。被告:唐伟腾,男,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廖明莉,女,生于1968年6月16日,汉族,住什邡市。原告明丽与被告唐伟腾、廖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丽,被告廖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伟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唐伟腾通过微信向原告要求借款2万元。2016年6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唐伟腾提供借款2万元,但被告唐伟腾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2016年8月24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唐伟腾、廖明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16年8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廖明莉对原告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8月24日被告唐伟腾、廖明莉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廖明莉对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唐伟腾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唐伟腾、廖明莉系夫妻。2016年6月,原告向被告唐伟腾提供借款2万元,2016年8月24日,被告唐伟腾、廖明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8月26日前偿还原告的2万元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唐伟腾、廖明莉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能够表明原告与二被告间建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伟腾、廖明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明丽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唐伟腾、廖明莉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