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小锋与苏扣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锋,苏扣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初2261号原告张小锋,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扣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张小锋与被告苏扣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锋的委托代理人刘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扣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锋诉称,2013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19#、23#楼的水电施工以每平方16.5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其中,19#楼面积为5813.32平方,23#楼的面积为4689.26平方。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10000元,剩余22000元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2000元。被告苏扣成辩称,2013年8月份左右其在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承接高林胜负责的18#、19#、23#楼的水电工程,经别人介绍,将水电分包给原告张小锋。经结算,原告张小锋共应得工程款24.7万元,现已支付原告22.5万元,下余2.2万元未支付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应得的工程款至今一分也没拿到,现没有能力支付给原告,等拿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就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19#、23#楼的水电工程安装一事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16.5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施工,基中19#楼建筑面积共5813.32平方、23#楼建筑面积共4689.26平方。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东城国际水电工资为32000元,据苏扣成,2016.1.22,”。后经原告张小锋催要,被告又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下余2.2万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欠条,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上蔡县东城国际小区19#、23#楼的水电安装施工一事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安装款2.2万元,被告苏扣成亦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扣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锋工程款2.2万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苏扣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