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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贺晓龙、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贺晓龙,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276-7,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斯额尔德尼,系该公司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贺晓龙,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天誉天城19号楼1单元4栋4号。被执行人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04160-9,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天誉天城小区一期。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晓龙、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