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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民初字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作华、吕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作华,吕祖碧,张芝万,陈清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民初字2148号原告:王丽,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兴仁县巴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华,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兴仁县。被告吕祖碧,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芝万,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现在兴仁县回龙狮子小学任教。被告陈清会,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在兴仁县回龙狮子小学任教。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作华、吕祖碧、张芝万、陈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 判 长  金传芳人民陪审员  余昌德人民陪审员  苏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