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11303室。法定代表人:王璞,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旦,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街道街道社区居委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