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相侠某2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相侠某2,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2009年6月至今任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5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相侠某2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王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相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宁西铁路复线建设征用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土地23.847亩,在政府工作组对征用土地地面附属物清点过程中,水田村一组村民杨小珂某5因对补偿标准不认可,其所有的树木被认定为无主树木,归属于一组集体。2013年6月,被告人赵相侠某2利用担任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村会计,负责领取、发放宁西铁路复线建设征地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在制作发放清单时,伪造一组组长杨某3签名、指印,将本应归属一组集体所有的14530元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冒领后,据为已有。2、2016年1月,被告人赵相侠某2利用担任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村会计、负责领取、发放宁西铁路复线建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在领取政府拨付的第二批宁西铁路复线建设征地补偿款33440元后,在村组干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发放清单,伪造各组组长、村支书签名,将该33440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已有。综上,被告人赵相侠某2贪污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共计479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相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相侠某2供述及检查、证人王某1、赵某1、王某2、王某3、杨某1、赵某2、杨某2、杨某3、刘某、杨某4、李付强证言李某某证言、记账凭证、领款单、水田村铁路占地附属物补偿款明细、资金入帐通知单、拨付凭证、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南阳段)征地拆迁补偿费明细表、农村信用社存、取款证明、发破案报告、水田村财务管理情况的审查报告、水田村委证明、退赃收据、灌涨镇村干部一览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相侠某2利用担任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村会计、负责领取、发放宁西铁路复线建设征地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贪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够全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依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相侠某2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依法追缴非法所得47970元(已退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杨志平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