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007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庆波,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XX,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全额退还原告曾某某。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