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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007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庆波,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XX,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全额退还原告曾某某。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