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303号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被告:章频,男,汉族,住武夷山市。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