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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余颜良与张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颜良,张崇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991号原告:余颜良,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泗县山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崇华,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余颜良与被告张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颜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颜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崇华偿还拖欠工资5170元。事实和理由:余颜良于2015年1月至8月间随张崇华干瓦工,累计工资10270元,张崇华只付给余颜良5100元,下欠517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还。张崇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认为,张崇华欠余颜良工资5170元,有泗县山头镇袁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录音资料及证人姚某和邵某出庭作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崇华应及时足额偿还余颜良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崇华偿还余颜良工资款5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张崇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