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应显富与宁海县力洋镇大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显富,宁海县力洋镇大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839号原告:应显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武。被告:宁海县力洋镇大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显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显富与被告宁海县力洋镇大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显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应显富负担。审 判 长 童文建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