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华锋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华锋,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稳,张建伟,薛井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锋,男,1979男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东明锦园1-3幢2层B206。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任,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系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职员。原审被告:王稳,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张建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审被告:薛井兰,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徐华锋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稳、张建伟、薛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华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华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徐华锋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