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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明芳与杨大碧、杨大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大碧,杨明芳,杨大芳,杨大珍,杨大英,杨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娜上诉人杨大碧因与被上诉人杨明芳、杨大芳、杨大珍、杨大英、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大碧申请减、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批同意其缓交上诉费至本案审结前,后本院在案件审结前向其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杨大碧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大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力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