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2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与黄锦川,黄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黄锦川,黄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642-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环岛永标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向杰。委托代理人王林霞,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锦川,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锦文,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149836.17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12642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锦川、黄锦文名下价值2149836.17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详见附表)。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