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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苏建兵与郑维明,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兵,郑维明,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882号原告:苏建兵,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维明,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萍,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苏建兵与被告郑维明、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建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兵对被告郑维明、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3133元,由原告苏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