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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富裕县阳光牧业有限公司与全洪明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全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贤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洪明,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裕县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洪明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微信公众号“”